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002民初143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春雨、李爱花、李俊芝、王二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21年1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春雨、李爱花、李俊芝、王二锋银行存款7619329.3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春雨、李爱花、李俊芝、王二锋银行存款7619329.3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丁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孔园园
书记员刘添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