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2财保33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建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东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115015.11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15115015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2021年2月4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缨东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11501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赵惠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元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