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1526财保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川1526财保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行号4024××××)账号为2104××××0889的存款限额冻结6402600.29元。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行号4024××××)账号为2104××××0889存款限额6402600.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秦孟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袁琴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