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1526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行号4024××××),账号2104××××0889,财产限额冻结6402600.29元。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650313018182021000××××的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行号4024××××)账号为2104××××0889的存款限额冻结6402600.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秦孟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袁琴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