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邦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5351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邦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7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桥、高健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687.7元(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化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合同款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GTAxxxx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合同编号为GTAxxxx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产品的货款,合同总金额为630000元整(大写:陆拾叁万元整)”;依据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20%(126000元)作为预付款:在原告发货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60%(378000元):在货物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20%(126000元)”;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贷款额千分之三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且未在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在5日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按违约货款额百分之五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随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6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合格。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130000元整。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因此,自应付款之日的次日起以所拖欠的合同款为基数计算被告应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应付合同款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化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合同款之日)。现原告迫于公司经营需要及本次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影响,为防止出现公司经营重大不稳定情形,依法主张相应权利。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第2项违约金主张过高,应当按照欠款金额的30%计算,第3项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基本一致,被告尚欠合同款130000元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原告逾期交付时间长达7个半月,原、被告均存在违约情形。原告称合同第8条第4款约定如果被告延迟付款,发货时间可以顺延,基于该约定以及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同时原、被告双方还通过补充协议增加了货物内容,所以原告晚于原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并非原告违约,所以被告主张双方均存在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柳州市邦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5.32元、保全费1738.43元,共计6693.7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蒋侃
人民陪审员杨良萍
人民陪审员林妙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岩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