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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88万元
法定代表人:付光槐
联系方式:0597-6839586
注册时间:2002-06-20
公司地址:汀州镇太平桥滨江花园防汛大厦六楼
简介:
水利、电力、路桥、城市园林绿化、土木工程建设、勘测、设计、钻灌、水资源开发利用;销售机电、排灌、供水设备、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及危险化学品);四级爆破设计施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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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发彬、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423执异4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清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立案号为:(2015)清执字第759号]中,案外人彭发彬于2020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立案,所立案号为(2020)闽0423执异10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裁定驳回案外人彭发彬的异议申请,彭发彬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裁定撤销清流法院(2020)闽0423执异10号执行裁定,并由清流法院对彭发彬请求解除(2015)清执字第759号案件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查封的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彭发彬称,其于2013年1月5日向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购买坐落于清流县××镇××路××幢××号××栋,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前;第八条约定:甲方承诺在2013年6月31日前提供完整的可过户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月9日支付购房款516700元,2013年1月17日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共计支付购房款1567000元给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也将该房屋交付给案外人装修入住。2015年1月7日,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屋买卖税款178927.3元。由于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金钱债务纠纷作为被执行人的原因,使该房屋至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将影响该房屋过户登记的金钱债务处理清楚,并将过户登记相关资料交与案外人,案外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上述房屋于2016年9月8日被清流法院查封。案外人彭发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解除(2015)清执字第759号案件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屋的查封,并为案外人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彭发彬提供了彭发彬、黄兰香与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彭发彬与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收据、购房发票、银行业务回单、证明、清流县税务局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抵押物抵押注销通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贷款还款业务凭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彭发彬银行转账流水清单、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清单、2020年1月13日彭发彬与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案外人彭发彬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所述的查封事实和理由符合实际,具有法律依据;汀江公司对彭发彬的异议申请表示理解,同意解除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的查封,并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称,对于案外人彭发彬提出的解除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查封的事实与理由符合实际,具有法律依据;龙津国际公司对彭发彬的异议申请表示理解,恳请法院解除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的查封。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的查封,并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15)清执字第7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了(2015)清执字第759号案件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的查封。因(2015)清执字第759号案件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情形已不存在,案外人彭发彬提出的解除(2015)清执字第759号案件对清流县××镇××路××幢××号房产查封的执行异议不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彭发彬的异议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熊中文 审判员李连德 审判员陈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邓红秀
判决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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