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203财保1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727371.5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3727371.53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何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戴小红
书记员张素娴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