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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39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自成
联系方式:0971-6336956
注册时间:2001-03-29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东路18号7号楼1单元121室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模版脚手架工程;建筑劳务;光伏板清洗;物业服务;家政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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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虎与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映琼、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青2801民初3472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义虎与被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工程公司)蒋映琼、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被告科翔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颖;被告蒋映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义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包括退还保证金在内的工程款12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支付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利息3万元及自2018年11月16日至付清之日的工程款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第三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就其格尔木运检基地倒班用房项目工程对外招标,蒋映琼挂靠在科翔工程公司投标并中标该工程。中标后,蒋映琼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张义虎施工,张义虎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随后原告组织人员完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被告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实际使用至今。施工期间,被告预付部分工程款。完工后,原告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不予结算。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科翔工程公司辩称,科翔工程公司与蒋映琼无论是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另外,除工程质保金外,科翔工程公司已将工程款向蒋映琼支付完毕。科翔工程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应当驳回原告对科翔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映琼辩称,该工程并非是原告全部施工完成,双方未进行工程量的确认,也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时间,且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故该项主张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辩称,2016年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对格尔木检运基地倒班用房项目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最终由被告科翔工程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7997991.66元,施工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5日。2016年9月16日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与科翔工程公司签订了《国网青海检修公司格尔木运检基地倒班用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单价与总价相结合为合同价格,工程固定总价为7997991.66元。该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程决算价为8319615.76元。截止目前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科翔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070027.30元,仅留存工程决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未欠付被告科翔工程公司的工程款,故不应向原告张义虎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质量保修期至今未到期,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没有向科翔工程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合同还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2019年11月6日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才得知涉案全部工程被科翔工程公司转包给本案原告,科翔工程公司具有过错并构成合同违约,原告张义虎明知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通过招标将该工程交由被告科翔工程公司承建的事实,也就是说原告应当知晓该工程没有得到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的同意下是不允许转包,且原告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也具有过错,所以原告只能向被告科翔工程公司以及被告蒋映琼主张权益,与被告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6日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与科翔工程公司签订《国网青海省检修公司格尔木运检基地倒班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科翔工程公司承包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的格尔木运检基地倒班用房的建设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7997991.66元。同日科翔工程公司与蒋映琼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合同约定科翔工程公司将上述工程内部承包给蒋映琼,工程造价为7997991.66元,应上缴管理费2%。同年9月14日蒋映琼与张义虎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蒋映琼将涉案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原告张义虎,还约定蒋映琼投标及前期费用20万元由张义虎承担,被告蒋映琼抽取该工程总造价的12%项目款项,由被告蒋映琼根据建设方付款后支付给原告张义虎,提取部分自动扣除。原告张义虎承担该项目产生的税收、管理费、临设、保证金、保险等所有费用。2016年9月原告张义虎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1月1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11月26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工程的决算审计报告,确认工程审定价款8319615.76元。2019年8月8日被告蒋映琼向科翔工程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科翔工程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的合同审定价款为8319615.76元,科翔工程公司在扣除管理费161400元后支付给蒋映琼工程款7908627.30元。被告科翔工程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蒋映琼,为此蒋映琼向科翔工程公司出具《收条》及《委托书》。原告张义虎向被告蒋映琼陆续交纳涉案工程保证金共计85万元,该保证金至今未退还。该工程产生税金827787.80元、管理费161400元、保险费15995.98元,以上费用由被告蒋映琼先行垫付。被告蒋映琼向原告张义虎支付工程款6650574元。详见下表: 名称 蒋映琼认可数额(元) 张义虎认可数额(元) 本院认定数额(元) 认定依据 2016年9月16日现金100000元 100000 100000 100000 2016年9月16日取款凭证及9月16日出具的20万元收条 2016年9月17日转账100000元 100000 100000 100000 2016年9月17日转款记录及9月16日出具的20万元收条 2016年9月19日转账20000元 20000 20000 20000 2016年9月19日转款记录 2016年9月26日现金200000元 200000 200000 200000 2016年9月26日出具的收条及崔峰吉转款记录 2016年10月25日现金200000元 200000 200000 200000 2016年10月25日出具的收条及崔峰吉转款记录188000元,原、被告均认可 2016年11月21日转账50000元 50000 50000 50000 2016年11月21日的转款记录及2016年11月20日出具的收条 2016年11月30日转账400000元 400000 400000 400000 2016年11月30日转款凭证 2016年12月2日承兑500000元 500000 500000 500000 2016年12月2日出具的收条 2016年12月3日转账30000元 30000 30000 30000 2016年12月3日转款记录及2016年12月5日出具的收条 2016年12月5日转账500000元 500000 500000 500000 2016年12月5日转款记录及2016年12月5日出具的收条 2016年12月9日转账600000元 600000 600000 600000 2016年12月9日转款记录及2016年12月5日出具的收条 2017年3月13日转账200000元 200000 200000 200000 2017年3月13日转款记录及2016年12月5日出具的收条10万元及2017年3月13日出具的10万元收条 2017年5月8日转账100000元 100000 100000 100000 2017年5月8日转款记录及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55万元的收条 2017年5月10日转账450000元 450000 450000 450000 2017年5月10日转款记录及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55万元的收条 2017年5月15日转账200000元 200000 200000 200000 2017年5月15日转款记录及2017年5月15日出具的20万元的收条 2017年5月30日转账20000元 20000 20000 20000 2017年5月30日转款记录 2017年6月3日转账75000元 75000 75000 75000 2017年6月3日出具的收条及2017年6月3日转款记录 2017年6月13日转账500000元 500000 500000 500000 2017年6月13日转款记录及收条 2017年6月13日现金50000元 50000 50000 50000 2017年6月13日出具的收条 2017年6月22日转账20000元 20000 20000 20000 2017年6月22日转款记录及2017年7月11日出具的收条 2017年6月30日转账100000元 100000 100000 100000 2017年6月30日转款记录及2017年7月11日出具的收条 2017年7月11日现金10000元 10000 10000 10000 2017年7月11日出具的收条中载明收到现金1万元。 2017年7月12日现金6000元 6000 6000 6000 2017年7月12日出具的收条 2017年7月18日转账20000元 20000 20000 20000 2017年7月18日转款记录 2017年7月19日转账18000元 18000 18000 18000 2017年7月19日转款记录 2017年7月22日现金支付姚总塔吊20000元 20000 20000 20000 2017年7月22日姚小菊出具的收条 2017年7月24日现金100000元 100000 100000 100000 2017年7月24日转款记录 2017年11月28日转账20000元 20000 20000 20000 2017年11月28日转款记录 商砼款 109827 104827 104827 2016年11月17日给华伟转账7万元、2017年9月9日给王伟霞转账34827元及2017年9月9日出具的收据 大理石门套、台面 21000 10485 21000 2017年9月12日给杨雪梅转账2000元,9月15日给杨雪梅转账800元,9月20日给杨雪梅转账3200元;现金支付15000元并出具收据 瓷砖 131940 131940 131940 2017年5月25日转账给林元锦3万元,5月29日转账44300元,同日转57640元,并有2017年5月29日出具的收据 太阳能 27500 20900 27500 17年10月20日给郝青举转账2万元,定金7500元 监控费 15600 10190 14000 17年9月11日给龚强转账5000元,18年1月4日给龚强转账2350元,给硕祺电子商贸微信转账6650元 门款 164200 140984.9 162200 17年7月31日给张添转账2万元,17年8月27日给张添转账2万元,17年9月1日转账给张添3万元,17年9月4日给张添转账3万元,17年9月30日给张添转账1万元,18年2月15日给张添转账1万元,18年5月24日给张添转账1.5万元,18年11月23日转账给张添1万元,19年1月27日给张添转账1.5万元,2020年1月20日给步阳门业微信转账2200元及张曼出具的收据 卫浴洁具 128000 108060 128000 2017年7月24日给梁亚峰转账2万元,17年8月3日给梁亚峰转账2万元,17年9月4日给梁亚峰转账3万元,17年9月28日给梁亚峰转账1万元,18年2月10日给梁亚峰转账2万元,19年1月22日给梁亚峰转账2.8万元,及格尔木洁明出具的收据、格尔木君之都建材经营部出具的收据 电器灯具 26400 26400 26400 17年9月28日给周富春转账1万元,19年1月23日给周富春转账16400元及周富春出具的收条 电缆、接头、人工 20580 20580 20580 出具电缆线收条14600元,张义虎姐姐张小红支付600元(已在总额中扣除),蒋映琼支付14000元,接头款2560元,人工费4020元。 扶手 10420 10420 10420 17年8月8日给熊春平转账4700元,17年10月24日给熊春平转账4720元,定金1000元及熊春平出具的收条 路沿石、砂石 4240 4240 4240 单据金额是3240元,另1000元为沙子款,原、被告均认可 安全帽、镜子、竣工牌 720 720 720 原、被告均认可 C型钢租金运费 640 640 640 原、被告均认可。 西门子开关 5118 5118 5118 原、被告均认可。 纱窗 11500 5160 5160 2017年12月4日收据 李天碧 277900 277900 277900 结算单及转款记录 张学龙 92360 92360 92360 张学龙出具的收条、工程结算单及17年9月11日转账4万元,18年1月30日转账52300元 唐章琳 166200 166200 166200 唐章琳出具的收条及转款记录 唐华 68946 68946 68946 结算单及唐华出具的收条、2017年9月11日转唐华4万元 赵元林 75397 73397 73397 17.9.15蒋映琼转账给赵元林2万元,17.10.11蒋映琼转账赵元林2000元,18.1.23蒋映琼转账给赵元林38947元 监理 3400 3400 3400 原、被告均认可 王增贵 30780 30780 30780 结算单、王增贵出具的收条及2018.1.13转款记录 郑学 10000 10000 10000 结算单、郑学出具的收条及2018.1.23转款记录 张旭 70300 70300 70300 张旭出具的收条及2017年9月11日转李文华1万元、2018年1月23日转李文华60300元 张小红 75756 75756 75756 张小红出具的收条、工程结算单及2018年1月23日转款记录 吊顶赵 26480 26480 26480 赵爱国出具的收条及2017年9月13日转款记录 窗户夏 129000 119000 119000 17年6月14日转给夏昌忠4万元,19年7月11日转给夏昌忠7.5万元,17年10月9日转给王贵华4000元,17年12月11日微信转1万元及夏昌忠出具的收条 安全员杨 2600 2600 2600 原、被告均认可 贴砖赵 3870 3870 3870 赵文风出具的收条及2017年11月21日转账给赵文风3670元 尔沙 19120 19120 19120 2018年1月1日转给刘生富19120元并出具的结算单 马小平 3570 3570 3570 结算单 马正德 2270 2270 2270 2017年10月28日转款记录 姚总 2000 2000 2000 姚小菊出具的借条 挖机 13300 13300 13300 结算单 散水返工 7000 7000 7000 原、被告均认可 肖才民 441080 0 291080 16年11月25日转账2万元,16年11月30日转账3万元,18年1月23日转账13080元,19年2月3日转账5.5万元,19年5月31日转账10万元,19年7月5日转账5000元,19年7月6日转账2.5万元,19年8月1日转账3万元,19年10月12日转账13000元, 崔工资 40000 0 0 无证据 管理费 166272.32 0 161400 蒋映琼与科翔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 税金 827787.80 784203.25 827787.80 税金发票 工伤保险 15995.98 0 15995.98 2016.9.9是蒋映琼交给科翔公司项目经理杨筱霞后,科翔公司交给格尔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检测费 17400 0 17400 17.6.13蒋映琼转给格尔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2400元,17.5.17蒋映琼转格尔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15000元 验收费 8790 0 0 无证据 中秋费 9360 0 0 无证据 决算费及差旅费 10300 0 0 无证据 国网资料费 10500 0 0 无证据 施工水费 2100 2100 2100 原、被告均认可 招待费 63560 0 0 无证据 合计 7655757.78 另外,国网青海电力检修公司扣除3%质保金外陆续向科翔工程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8070027.3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映琼退还原告张义虎保证金515504.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义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0元,由原告张义虎负担6945元,被告蒋映琼负担89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琰 审判员马锦萍 人民陪审员朱胜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段瑜君 书记员胡静静
判决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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