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造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立锐光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网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二审查明,2020年2月17日,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峰科技公司、绎立锐光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创造者公司同意光峰科技公司、绎立锐光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超网科技公司亦同意光峰科技公司、绎立锐光公司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38.85元,减半收取25169.43元,由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于志涛
审判员崔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汪妮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