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星泓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428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星泓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泓商贸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通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认定星泓商贸公司不是发包人,与事实不符。涉案工程施工用电接入星泓商贸公司的电表,星泓商贸公司向涉案项目负责人陈洪佳索要供电费,陈洪佳将电费支付至星泓商贸公司账户。涉案工程施工用电是星泓商贸公司允许并配合接入的,其作为发包人履行了涉案施工合同。(二)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涉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南通三建公司收到星泓商贸公司移交的4套施工图纸,该施工图纸显示设计单位为星泓商贸公司。星泓商贸公司否认该图纸系其委托设计,南通三建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到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调查该事实,但一、二审法院没有调查收集。(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星泓商贸公司在涉案施工合同上发包人处盖章,应承担发包人的合同义务。星泓商贸公司系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和工程设计的委托方,是涉案工程的直接或最终受益人,从未对南通三建公司的施工提出异议。涉案工程的临建设施转让并交付给星泓商贸公司。上述事实能够证明星泓商贸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四)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施工合同由南通三建公司与星泓商贸公司、中新房公司盖章确认,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中新房公司系星泓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双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虽然该协议被确认解除,但解除时间是在南通三建公司进场施工之后。南通三建公司有理由相信中新房公司和星泓商贸公司均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南通三建公司就涉案工程缴纳了4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星泓商贸公司应连带返还保证金及利息、违约金和窝工损失费用。综上,南通三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万挺
审判员潘杰
审判员于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楠楠
书记员赵雅丽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