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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融
联系方式:028-84863037
注册时间:2012-05-31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南京路33号右商铺(栋)1-3层47号
简介:
项目投资及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建设及管理;酒店管理;标准厂房建设与经营;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成都公路保税物流中心日常经营管理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供应链管理;普通货运;货物装卸(除危险化学品);货物专用运输;货运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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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昆山聚力货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12民初4569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于2020年7月6日变更为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资产运营公司)与被告昆山聚力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货运公司),第三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于2020年10月10日变更为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产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开资产运营公司、第三人经开产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力货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开资产运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聚力货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日的租金5146.48元,及同时段的物管费2125.69元,合计7272.17元;2.聚力货运公司支付代偿的电费115.4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日);3.聚力货运公司支付违约金21803.01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并应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欠缴租金的违约金以日租金3倍计算,欠缴物业管理费、电费的违约金以欠付的费用为基数以3‰/日计算);4.聚力货运公司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2807.63元不予退还;5.聚力货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经开资产运营公司接受经开产投公司委托与成都合众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力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众力达公司承租经开产投公司位于成都经开区××路××号成都公水联运物流基地(成都公路口岸)货运服务站30208号房屋,面积55.9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物管费每月每平方米6.2元,水电费据实收取。因合众力达公司于2019年9月1日起未按约支付上述费用,经开资产运营公司催收后仍未按约履行。后经查询,发现合众力达公司已完成简易注销,在注销时聚力货运公司承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经开资产运营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聚力货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日,经开产投公司作为委托方向受托方经开资产运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经开产投公司全权委托经开资产运营公司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总面积154662.41平方米的成都公路口岸项目实施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该项目所有物业的对外出租等工作。 后,经开资产运营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合众力达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成都公水联运物流基地(成都公路口岸)货车服务站配套用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经开区××路××号成都公水联运物流基地(成都公路口岸)货车服务站30208号房屋,面积55.94平方米;租期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15元/平方米,物业费为每月6.2元/平方米,合计1185.93元/月。租赁保证金1100元。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为水、电、气等费用,按实际费用产生收取;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第八条第4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不予退还已收取租金及租赁保证金,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或逾期30日交纳各项费用的。第十一条,1、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租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物管、水电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导致甲方被相关部门收罚款、滞纳金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合众力达公司未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电费,也未交纳保证金。经开资产运营公司陈述已于2020年3月3日收回房屋。 2020年12月1日,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泉第一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合众力达公司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的30208号房间由其使用。所产生的水、电能耗费用由经开资产运营公司预存缴纳。同时,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泉第一分公司确认合众力达公司欠付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电费为152.1元,水费16元。 另查明,合众力达公司股东为聚力货运公司,合众力达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进行简易注销,并已完成注销。合众力达公司股东聚力货运公司在申请注销时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明确: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上述事实,有《授权委托书》《成都公水联运物流基地(成都公路口岸)货车服务站配套用房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昆山聚力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7193.58元; 二、被告昆山聚力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缴电费115.4元; 三、被告昆山聚力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经开产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昆山聚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蒲彦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莎
判决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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