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利强
联系方式:020-81005166
注册时间:1985-12-26
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仅限办公用途)
简介: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工程结算服务;劳务承揽;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服务;卫生除害处理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花卉出租服务;公厕保洁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规划设计;交通标志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公路养护;花卉种植;林木育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林木育种;防虫灭鼠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建筑劳务分包;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交通标线施工;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物业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公园管理;道路货物运输
展开
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秀清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918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村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芳村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宇,被上诉人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怡、倪洁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芳村市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芳村市政公司已尽举证义务。芳村市政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已提交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些公司经营范围多数与芳村市政公司重合,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或投资经营或任职这些公司。其中庞晓任职的公司多次与芳村市政公司竞投同一工程,吴志洪所自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芳村市政公司主营业务基本一致。事实上,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多年来赖以为生的职业、业务都与芳村市政公司主营业务同属工程行业,且至今仍存在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或帮助他人经营工程业务的情况,而芳村市政公司经常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竞标,根本不能完全排除涉案股东曾经或即将参与到和芳村市政公司的竞争当中的可能,更不能排除被查阅的相关信息被不当利用的可能。由于工程行业的特殊性,芳村市政公司已尽其所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未能综合查清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的身份、职业以及所处行业等事实,认为芳村市政公司举证不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芳村市政公司通知召开股东会,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甚少参与,请求其配合公司的经营办理法定手续也从不配合,几次致使公司发展计划无法实施。除庞晓外,其他人都曾在刚改制时担任芳村市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经营管理,但却让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不闻不问,甚至还自行离职在外从事与芳村市政公司竞争的业务,待芳村市政公司经营情况有所好转后又几次引发纠纷或诉讼,充分证明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法律并未明确法院可以判决形式强制确认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辅助查阅权利。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经营与芳村市政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明显具备投资经营一家企业的基本能力,包括有能力查阅及初步核实企业的财务信息等。即便需要委托其他专业人员代其行使知情权,具体受托人也应当得到芳村市政公司的认可,或者由法院指定专业人员更为妥当,而不应由其随意选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也没有明确法院可以直接以判决形式确认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辅助查阅权利。同时,该条仅仅规定了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权利,而未规定辅助复制权利,一审判决对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侵害了芳村市政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辩称,(一)查阅芳村市政公司会计账簿是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不正当目的,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1.芳村市政公司多年来的经营管理决策均由朱利强把控,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无法参与股东会,对经营决策及财务情况等一无所知,且多年来未向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进行利润分配,并且在未予通知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单方作出由其控制的广州市景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鸿公司)对芳村市政公司增资的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9200万元,控股股东变更为景鸿公司且未完成实缴。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合计持有股权比例从约10.3432%被稀释至约2.5890%,极大损害了各股东的权益;在2020年12月3日股东会前后,芳村市政公司从未向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出示需要审议事项的资料、信息,仅是宣读事项标题就要求进行表决,且仅用了十分钟就结束股东会,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机制行使股东权利。基于前述情况,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才要求查阅芳村市政公司会计账簿。2.芳村市政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很大,而且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长期以来无法参与芳村市政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芳村市政公司的业务情况、运作情况不了解,不可能与芳村市政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查阅财务资料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其多次陈述股东会会议时会向股东展示财务资料,如出席会议亦可获悉,说明其并不认为知悉其财务资料会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3.芳村市政公司的多名股东均存在投资、任职与芳村市政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的情况,如朱利强、刘伟权、李文丽、刘露明等长期持有的景鸿公司的经营范围就与芳村市政公司重合,而这些人却完全知悉并控制芳村市政公司的财务资料。如按照同等原则,朱利强、刘伟权、李文丽、刘露明等也不能知悉并控制芳村市政公司的财务资料。4.芳村市政公司明知多名股东存在投资或任职与芳村市政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的情况下仍在2018年12月20日开始施行的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有监督、建议、质询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并约定如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而此前的公司章程只是规定: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可见芳村市政公司并不认为股东投资或任职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芳村市政公司存在重合情况下,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并且在公司章程中保障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股东知情权,因此,芳村市政公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5.芳村市政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查阅会计账簿将对其投标产生不利影响,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且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投标时要求参与竞标的企业提供财务数据只是考察投标企业是否盈利,盈利给予高分,该等财务数据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即数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知悉芳村市政公司的财务数据对芳村市政公司的投标资料、投标结果并无任何不利影响。(二)一审判决确认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辅助查阅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 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芳村市政公司提供自2004年8月1日起至今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表)给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复制;2.判决芳村市政公司提供自2004年8月1日起至今的全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对外签订的合同等)给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3.判决芳村市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芳村市政公司成立于1985年12月26日,原为集体企业,后于2004年7月16日转制为有限公司,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于2004年7月份成为芳村市政公司的股东,庞晓于2008年6月16日成为芳村市政公司的股东;现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朱利强(兼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为案外人李文丽、刘伟权,监事为杨锦标、案外人刘露明,经营范围为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等土木工程建筑业务。2019年1月10日,芳村市政公司的股东由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和案外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韦宇箭、刘露明、刘伟权、张金山、陈蕾、苏汉銮、李文丽、朱利强等14名变更为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和案外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韦宇箭、刘露明、刘伟权、张金山、陈蕾、苏汉銮、李文丽、朱利强和景鸿公司等15名,注册资本亦由2300万元变更为9200万元。 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因未能行使其作为芳村市政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故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EMS的形式向芳村市政公司邮寄《关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的申请函》。该邮件于2020年6月16日被签收。 另查明:芳村市政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订立的《芳村市政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约定:公司股东为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和案外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韦宇箭、刘露明、刘伟权、张金山、陈蕾、苏汉銮、李文丽、朱利强和景鸿公司等15名,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 庭审中,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陈述称其需了解芳村市政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而向芳村市政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芳村市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因芳村市政公司从2004年7月16日转制,故其主张查阅公司文件的起算时间为2004年8月1日开始;庞晓在2017年至2018年间在芳村市政公司处任职,案外人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广州市荔鸿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鸿公司)、广州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芳村市政公司的存在部分相同,但无法推定两者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案外人广州正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金公司)、广州华测衡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芳村市政公司不存在重合,无法证实两者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等。芳村市政公司抗辩称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存在任职以及投资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甚至有些公司与芳村市政公司进行过竞标,故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如庞晓任职于案外人鼎盛公司,并在2017年7月份、2018年1月份该公司与其竞标相同标段;吴志洪投资设立案外人荔鸿公司和案外人协同公司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金军军投资设立案外人正金公司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朱秀清任职于案外人华测公司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均存在实质性的竞争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能否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能否查阅会计账簿。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固有的权利。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作为芳村市政公司的股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查阅、复制芳村市政公司自2004年8月1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而芳村市政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另约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要求查阅、复制芳村市政公司自2004年8月1日起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芳村市政公司抗辩称庞晓仅有权查阅其获得芳村市政公司股东身份后的公司资料,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对于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要求查阅、复制芳村市政公司自2004年8月1日起的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而芳村市政公司抗辩认为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行使股东知情权属于为不正当目的而获取公司文件材料,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以及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的存在;且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出现有利用该信息损害芳村市政公司利益的,芳村市政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追究其侵权责任。而涉及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对外签订的合同等的查阅,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并未确定属于查阅范围,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主张提供查阅不当,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基于需核阅资料横跨时间较长及方便提供,应定于芳村市政公司的办公地址及给予核阅时间15个工作日为宜。至于查阅的方式,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可自行查阅或在场的情况下委托相关专业人员一并查阅。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芳村市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将自200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和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芳村市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将自2004年8月1日至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提供给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和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期间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驳回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芳村市政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提交以下证据:1.芳村市政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发出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拟证明芳村市政公司在通知中只简单罗列股东会拟决议事项的标题,未提供具体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资料,且在开会时也未提供具体议案资料,通知中载明的开会地址与实际开会地址不符。2.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发出的《关于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具体议案资料的函》和妥投证明,拟证明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要求芳村市政公司补充提供2020年12月3日股东会会议议程所涉及的具体议案资料,但芳村市政公司对该合理请求置之不理,甚至故意拒收吴志洪函件。3.庞晓与广州市路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庞晓《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件,拟证明庞晓自2008年9月至2019年6月30日在广州市路达工程有限公司任职。4.广州市路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企查查”网站查询打印件)、《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拟证明李文丽现为广州市路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现持股98.04%,朱立强、刘伟权2020年7月21日前持有该公司股权并担任董事。经质证,芳村市政公司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芳村市政公司已充分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的知情权,从未侵害股东权利,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是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并企图从中获利。2.证据2中《关于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具体议案资料的函》没有原件,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为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单方制作,无法确认该些函件是否为本人亲自签名;即便证据真实,芳村市政公司也已经在会议上充分展示了与审议事项相关的会议资料,该证据恰好证实了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无理阻挠会议召开、不诚信陈述事实的行为,也反向证明了其知情权并未受损害,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权利基础;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在开会当日于会场闹事,使得当日股东会一度无法正常进行,现其又称芳村市政公司没有提供会议资料,有违诚信;证据2中的妥投证明没有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3.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对关联性不予认可,鼎盛公司不仅曾与芳村市政公司竞标同一工程,且其经营范围、实际业务与芳村市政公司高度重合,与芳村市政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庞晓离职后入职鼎盛公司恰恰证明了庞晓与芳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竞争关系,让庞晓查阅芳村市政公司的财务资料损害芳村市政公司合法利益。4.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属于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提交的证据范围,超过了举证期限提交,且不是新证据,芳村市政公司有权不予质证;退一步说,广州市路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本身就经过了芳村市政公司管理层的全体同意,管理层对于该公司的设立全部知情且无异议,与其他和芳村市政公司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由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设立的公司从根本上不一致,即使曾经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也与本案无任何关系。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芳村市政公司2018年12月20日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花卉种植;花卉出租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承揽;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防虫灭鼠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卫生除害处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市政设施管理;公路养护;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林木育种;林木育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总承包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大污染治理;城市规划设计;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服务;交通标志施工;交通标线施工;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服务;许可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公园管理”。 一审中,芳村市政公司主张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任职或投资设立的公司与芳村市政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提交的证据包括:1.鼎盛公司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该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管道工程施工服务(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工程);管道设施安装服务(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工程);室内装饰、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庞晓为该公司公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2017年7月4日《容桂滨河路(容奇大道中至容辉路段)建设工程开标结果公示》网页打印件及附件资格审查结果汇总表,显示该工程共有270家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资料,其中包括鼎盛公司和芳村市政公司;2018年1月24日《顺德区顺控环投热电项目外排水污水管道工程开标结果公示》网页打印件及附件资格审查结果汇总表,显示该工程共有98家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资料,其中包括鼎盛公司和芳村市政公司。2.荔鸿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该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吴志洪为该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协同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该司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吴志洪为该司法定代表人,并曾为该公司股东。3.正金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该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金军军为该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4.华测公司,显示该司经营范围为“空气污染检测;建筑材料检验服务;无损检测;化工产品检测服务;电气机械检测服务;房屋安全鉴定;水质检测服务;桩基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室内环境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朱秀清任该司副董事长。5.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文件6份,拟证明财务资料是工程竞标的重要指标。6.本案民事起诉状,拟证明朱秀清、金军军、杨锦标、吴志洪、庞晓已形成利益共同体,只要允许其中一人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即有可能泄露给其他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杨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露
判决日期
2021-03-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