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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岳磊
联系方式:0791-88533911
注册时间:1990-04-07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 复制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居民储蓄、委托、租赁、投资业;代办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财产险、家庭财产两全险、货物运输险、短期人身险、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以上主兼营项目应在许可核准范围和有效期限内经营)(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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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102民初11306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徐国荣、胡熊兰、徐新成、徐美玲、张德仁、万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及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荣,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宾、被告徐新成、徐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熊兰、徐美玲、张德仁、万里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称,因被告拖欠借款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编号05(2017)0300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含利息10742.93元,罚息379620.1元,复利57645.32元,暂计至2020年5月7日利息共448008.35元,从2020年5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息);2.原告对被告徐国荣、徐美玲名下位于进贤县(锅炉厂)等2户的房产处置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进贤县高新产业园)的厂房和办公楼,以及位于进贤县投资创业服务中心的土地处置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胡熊兰、徐国荣、徐新成、万里红对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均由上述被告承担。 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徐国荣、徐新成辩称,贷款本息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定。2017年这笔贷款已经还清了的,已经转到了后面2018年贷款中去了,这个案件不应该存在复息、罚息。至于说如何出现有利息未还,那也是由第二次贷款办理手续过程中导致的。利息才1万多最后变成40多万明显不符合正常借款的公平性。公司确实经营比较困难,暂时无法对于全部的本息进行清偿,特别是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更加严重,希望原告给企业生存空间。 被告胡熊兰、徐美玲、张德仁、万里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借款人: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800万元。 授信期限:12个月,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贷款期限: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约定还款方式:分次付息,一次还本。 贷款执行利率:按贷款入账日的6个月至1年期限档次LPR加1.79个百分点。 罚息计收标准: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复利计收标准: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欠款情况:截至2020年5月7日,借款合同项下共欠借款本金0元,利息10742.93元,罚息379620.1元,复利57645.32元,合计448008.35元。 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抵押担保情况: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徐美玲签署了编号为05(2017)0301的《抵押合同》,与被告徐国荣签署了编号为05(2017)0302的《抵押合同》,与被告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05(2017)0303的《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徐美玲丈夫张德仁和徐国荣妻子胡熊兰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知悉并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向抵押人提供担保。2017年7月28日,原、被告就登记于被告徐国荣、徐美玲名下坐落于进贤县(锅炉厂)等2户的房产及登记于被告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进贤县高新产业园)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保证担保情况:2017年7月18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徐国荣、胡熊兰、徐新成、万里红签署了《保证合同》。由被告徐国荣、胡熊兰、徐新成、万里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实现债权费用约定及实际发生情况:被告违约,原告可要求赔偿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7月17日,原告就本案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申请费277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抵押合同》三份、声明书三份、抵押核保书三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二份、《保证合同》四份、《股东会决议》、客户欠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7日,利息10742.93元,罚息379620.1元,复利57645.32元,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保全申请费2770元; 三、如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项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对登记于被告徐国荣、徐美玲名下坐落于进贤县(锅炉厂)等2户的房产及登记于被告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进贤县高新产业园)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徐国荣、胡熊兰、徐新成、万里红对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西东方汇能锅炉有限公司、江西申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徐国荣、胡熊兰、徐新成、徐美玲、张德仁、万里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廖如荣 人民陪审员邓晓玲 人民陪审员梁奕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熊志娴
判决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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