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俊
联系方式:0879-2149129
注册时间:2000-12-08
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9号建材市场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二级);村镇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建材市场经营(房屋场地租赁)建筑材料。
展开
李郁成与师建、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823民初1154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郁成与被告师建、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郁成、被告师建、被告福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郁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福通公司中标景东县国土整治工程,之后将工程承包给师荣贵(师建弟弟)和师建,之后原告与师建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组织工人、挖机完成项目工程中挡墙、消力坎、土地平整的施工,由师建支付原告施工费和挖机台班费、砂石料运费;工程自2018年9月起至12月止。工程完工后,2019年7月12日,经原告与被告师建结算,扣除已经给付了部分,尚欠188820元,之后师建支付了128820元,尚欠60000元,师荣贵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将欠款中的20000元由师荣贵承担,另外40000元由被告师建承担。但被告师建一直未给付。 被告师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无异议,承诺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原告。 被告福通公司答辩称:涉案项目和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据我们了解项目施工协议是我公司的员工孙伟和师荣贵签订,工程完工后孙伟已经将工程款全部结清,项目款全部付清了师荣贵,且孙伟已从我公司离职。与师荣贵的协议是孙伟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被告福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协议、师荣贵出具收条、转账记录凭证各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师建在景东县国土整治工程进行施工,因工程收尾未完成,通过他人找到原告李郁成,将收尾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组织工人、挖机完成项目工程中挡墙、消力坎、土地平整的施工,由师建支付原告施工费和挖机台班费、砂石料运费;工程自2018年9月起至12月止。工程完工后,2019年7月12日,经原告与被告师建结算扣除已经给付了部分,尚欠188820元,后师建支付了128820元,尚欠60000元,后师荣贵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将欠款中的20000元债务转移给他人(师荣贵)承担,另外40000元由被告师建承担。另查明,2017年10月4日,孙伟与师荣贵签订了施工协议,将景东县国土整治工程中三个村镇的土地整治工程交由师荣贵施工,并于2020年6月8日结清了所有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师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郁成工程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师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正荣
判决日期
2021-03-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