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炳欢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3民终448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程炳欢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66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程炳欢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工程保证金350万元,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款收具,并承诺将重庆市范围内的军方土石方工程交由上诉人承包,确认进场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前。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土石方工程,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案涉工程虽与李斌合同诈骗罪一案有交叉,但被上诉人承诺的不仅是涪陵五马机场土石方工程,而是重庆市范围内的军方土石方工程。因此,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程炳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35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程炳欢与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宏大集团)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建宏大集团将重庆市涪陵五马机场土石方工程分包给程炳欢,工程方量为1000万立方米的平基土石方挖、装、运(运距1公里以内)等劳务工作,进场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以书面通知为准),工期为2年。工程总造价为1.8亿元,程炳欢在签订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叁佰万元,此履约保证金在3%的工程保证金中扣除。在违约责任方面,双方约定程炳欢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中建宏大集团应确保程炳欢在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若程炳欢未能按时进场,中建宏大集团无条件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并按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3%予以赔偿。超过10日按银行同期利率的3倍计算支付给程炳欢。合同签订后,程炳欢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给中建宏大集团保证金50万元,当月8日,程炳欢通过耿孙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中建宏大集团支付保证金250万元,中建宏大集团并于当日给程炳欢出具收取土石方合同保证金300万元的收据。2015年9月22日,程炳欢再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付给中建宏大集团保证金50万元。之后,程炳欢因一直未能进场施工而要求中建宏大集团退还保证金无果,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初,中建宏大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李斌谎称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处承接了涪陵五马机场军事机密工程,并伪造《中标通知书》《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3000多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收据》等材料,以中建宏大集团的名义对外分包该工程并收取保证金(后保证金均被转至李斌等人的私人账户)。2019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退赔相关受害人经济损失。因程炳欢在事发后未报案,故本案标的350万元未包含在该合同诈骗案的诈骗金额中。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虽系因涪陵五马机场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引发,但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中建宏大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李斌利用虚构承接了涪陵五马机场土石方工程这一事实,以中建宏大集团的名义对外分包该工程并收取保证金,后将收取的保证金转至其私人账户,李斌也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因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李斌合同诈骗案的事实一致,而程炳欢在事发后未报案,致本案标的350万元未包含在该合同诈骗案的诈骗金额中。因此,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程炳欢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800元,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判决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667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余云中
审判员王利
审判员蒋家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院印)
书记员曾洪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