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梓与张恒、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22民初11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梓与被告张恒、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秀梓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恒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秀梓撤回对被告张恒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王强儒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郭盼盼
书记员石金娣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