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财保17号
判决日期:2021-03-1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小芳、李德宏、李沛霖、邵自勇、邵华芳78456516.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小芳、李德宏、李沛霖、邵自勇、邵华芳78456516.6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武一飞
审判员张惠君
审判员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苏比阿伊伊米提
判决日期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