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13财保746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济南平安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葛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新玲
书记员孟静
判决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