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亭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7民终76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坤亭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坤亭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为双方对该案已达成和解,自行解决纠纷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坤亭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王坤亭负担35元,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负担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姜斌
审判员多思别克居马西
审判员再那甫古丽努尔买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侯照
判决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