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381民初12572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5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妮、王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因需陆续向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气动调节阀。2020年5月18日,经双方协商出具调解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51511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01511元。嗣后,被告仅支付150000元,尚欠原告101511元
判决结果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15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学滨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蔡乐子
代书记员张杨
判决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