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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1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旭
联系方式:0571-88106153
注册时间:2008-05-14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29号1幢12楼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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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民终14392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环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汇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环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琳、赵梅,被上诉人四川汇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彭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环耀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对本案予以改判,判令支持浙江环耀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四川汇宇公司在一审中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四川汇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对四川汇宇公司的进水超标的事实进行认定。案涉工程自2019年2月27日开始正式调试后,四川汇宇公司的进水水质始终超出《四川汇宇公司汇宇生物科技项目一期工程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第一条第5.1点约定的进水指标,四川汇宇公司化验室结果显示调节池进水的COD、氨氮、总氮含量等进水指标均长期明显超出合同约定标准。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第3点约定:“甲方必须在乙方调试合格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甲方未能在半个月内组织验收的或因进水水量、水质原因导致不能验收,致使调试总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则可视为自动验收;甲方应按合同付清全部合同款;乙方将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四川汇宇公司进水水质存在问题导致不能验收,至2019年8月28日起调试总时间已超过六个月,依约应视为自动验收,且四川汇宇公司应按合同付清合同余款460万元。一审法院未对四川汇宇公司污水进水水质超标的事实进行认定,也未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明确约定判令四川汇宇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四川汇宇公司汇宇生物一期新增年产2000吨皮明胶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据的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环耀公司系专业承接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尽职调查中,应充分全面的考虑案涉项目的目的、环境要求、用水要求、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要求、指标控制要求与排放要求,一审法院并没有结合浙江环耀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本案涉《四川汇宇公司汇宇生物科技项目一期工程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在出具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由于四川汇宇公司公司从未投产,更没有实际进行过皮明胶的生产,其对具体生产工艺、产生废水情况等均无法向浙江环耀公司进行详细并明确的陈述;故《设计方案》第2.1条及2.2条所称相应设计处理规模及进水指标均依据四川汇宇公司的基础资料及数据进行设计,实际上所依据的就是四川汇宇公司向浙江环耀公司提供的其进行环评报批时所准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设计参考资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均已对设计进水指标进行了认可,然而直至工程正式调试后,才发现四川汇宇公司进水指标与约定不符。四川汇宇公司实际生产工艺并非环评报告中的工艺,且并没有环评报告中的工业用猪油的副产生产,导致进水中出现了设计中不存在的含磷物质及大量颗粒较大且流动性差的悬浮物及固态脂肪。四川汇宇公司在实际生产中恶意篡改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违反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示的酶解制胶工艺方法,擅自添加使用磷酸氢钙等物质,未依《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进行工业用猪油的生产,而是将大量固态脂肪直接排入污水的进水中,完全偏离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工艺及工序要求,也严重背离了本案污水工程设计之初的进水要求,导致实际生产工艺工序与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时所依据的资料出现重大差异,这是浙江环耀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所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因素。浙江环耀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说明作为证据,是为了证明《设计方案》所依据的基础资料,据此可以认定进水水质出现问题的责任不在于设计方,这与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有直接关联性,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导致本案事实未能全面并明确地进行认定。3.四川汇宇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虽然浙江环耀公司于2019年9月底撤离了工程现场,但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而是2019年8月28日起调试总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四川汇宇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尾款,但在向四川汇宇公司主张其合同尾款付款条件成就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无果后,暂时从工程现场撤离,属于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合同顺序履行抗辩权。案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四川汇宇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定四川汇宇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属法律适用错误。4.四川汇宇公司加装螺旋除沫机的费用不应由浙江环耀公司承担。根据浙江环耀公司《设计方案》第8条“售后服务”第2.3点的承诺,“若因原水水质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导致设备需要调整,我们将免费提供修改设计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四川汇宇公司原水水质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但是对此浙江环耀公司仅承诺提供免费修改设计服务,并未承诺根据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所应采购的新设备也由浙江环耀公司承担。四川汇宇公司提出进水中存在大量有机污泥和固态油脂难以排出的问题后,浙江环耀公司已于2019年6月3日向四川汇宇公司免费提供了应对“原水水质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导致设备需要调整”问题的新的设计方案,即推荐四川汇宇公司采购并安装2套螺旋输送机来解决相应问题,相关费用应由四川汇宇公司承担。5.浙江环耀公司不应向四川汇宇公司承担违约金。如前所述,四川汇宇公司的进水水质始终超出《工程承包合同》第一条第5.1点约定的进水指标,四川汇宇公司化验室结果显示调节池进水的COD、氨氮、总氮含量等进水指标均长期明显超出合同约定标准。四川汇宇公司实际生产工艺并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工艺,且并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工业用猪油的副产生产,导致进水中出现了设计中不存在的含磷物质及大量颗粒较大且流动性差的悬浮物及固态脂肪。四川汇宇公司的实际生产工艺与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时所提供的资料出现重大差异,这是浙江环耀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所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因素,因此四川汇宇公司进水水质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污水处理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不应当归责于浙江环耀公司。 四川汇宇公司答辩称,1.四川汇宇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了验收。2019年8月5日,经浙江环耀公司与四川汇宇公司验收后确认验收不合格,四川汇宇公司承诺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合同解除前,四川汇宇公司未提出再次验收申请,浙江环耀公司要求支付合同余款的条件不成就。2.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时间为2018年3月,因此,浙江环耀公司不可能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尽职调。根据《设计方案》及浙江环耀公司诉状中的陈述,浙江环耀公司签订合同以前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完成了尽职调查。但浙江环耀公司项目负责人沈滨陈述并未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浙江环耀公司主要设计的是做骨明胶的生产工艺,才在本工程中错误引用了骨明胶的进水指标,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在于浙江环耀公司一方。3.合同性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EPC),模式为设计—采购—施工,是交钥匙工程。浙江环耀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经验的企业,应当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工程应当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包括为满足四川汇宇公司要求或者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为工程的稳定、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因此加装螺旋除沫机的费用应当由浙江环耀公司承担。4.建成的工程存在污水工艺设计、设备制造、安装、废气装置、控制协调等多方面的问题未整改完毕撤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四川汇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5.一审判决浙江环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浙江环耀公司的上诉请求。 浙江环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川汇宇公司向浙江环耀公司支付合同余款460万元;2.判令四川汇宇公司向浙江环耀公司支付合同460万元余款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滞纳金;3.判令四川汇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为保全支出的担保费7200元。 四川汇宇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浙江环耀公司支付螺旋除沫机采购及安装费用21389.18元;2.判令浙江环耀公司支付违约金287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浙江环耀公司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7年12月10日,浙江环耀公司受四川汇宇公司委托,根据四川汇宇公司皮明胶生产的需求,在对四川汇宇公司进行充分调研,结合浙江环耀公司在众多明胶及高浓度氨氮费水处理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制作了《设计方案》,在此基础上双方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浙江环耀公司承担工作范围,包括承担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系统工艺、电气、土建、总图布置等施工图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格栅井、硫水集水池、硫水处理池、集水池、隔油沉渣池、综合调节池、反应初沉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集泥池、好氧池、二沉池、监测池、明渠计量槽、脱水机、配电房、风机房、加药间等所有各类标准设备、非标设备、管道、阀门、电气、自控等设备采购、制作、运输、安装等水处理系统的调试、技术培训等;还承担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及原料车间废气处理系统(不含其它各车间气处理系统)工艺、电气、土建、总图布置等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整个气处理的各类标准设备、非标设备、管道、阀门、电气、自控等设备采购、制运输、安装等;废气处理系统的调试、技术培训等。以上内容为除土建外的工程总承包。工程规模为:日处理规模6000m3(其中含硫废水共300m3/d,一期150m3/d,二期150m3/d),工程分二期实施,一期土建按6000m3/d,设备3000m3/d实施(收集、调节、预处理等按6000m3/d,提升泵类按3000m3/d)。设计调节池进水指标: 项目 PH CODcr BOD5 SS 氨氮 总氮 氯离子 动植物油 污水 2.5~ 12.5 ≤3000 ≤1500mg/L ≤3000 mg/L ≤60mg/L ≤200mg/L ≤6000 mg/L ≤500mg/L 废水排放标准: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废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级标准(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重金属等指标不在考核范围内): 项目名称 单位 控制指标 PH mg/L 6~9 CODcr mg/L ≤500 BOD5 mg/L ≤300 SS mg/L ≤400 氨氮 mg/L ≤45 总氮 mg/L ≤70 总磷 mg/L ≤8 动植物油 mg/L ≤100 硫化物 mg/L ≤1 另外还设定的废气主要排放标准。对工程期限和工程验收双方约定为:“土建主体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满水沉降、试漏),设备陆续进场安装,二个月内安装完成,进入试运行甲方(指四川汇宇公司,下同)进行土建施工的同时,乙方(指浙江环耀公司,下同)应进行设备采购、制作,做好进场准备;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施工和调试无法继续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正式调试开始后(废水、菌种全部到位),计划在3个月左右时间内完成调试工作。设备交付验收不等同于设备验收合格,待甲方通知乙方将设备安装就位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为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分为甲乙双方调试合格验收及政府环保部门排放达标验收。调试合格验收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设计方案中乙方所承诺达到的技术参数,整个污水理系统能够连续稳定正常运行30天以上为准。政府环保验收由主管环保部门用现场抽样监测方式验收。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半个月内组织验收工,具体验收工作完成时间以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为准”;双方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第一部乙方采购设备费和第二部分工程技术服务费用合计1150万元整,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指浙江环耀公司),具体支付方式①合同生效后1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计345万元整②附件一、二中主要设备进场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30%,计345万元整③设备安装完毕,安装工程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20%,计230.00万元整;④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分为肆年计算,每满壹年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5%,计57.5万元整,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第肆年末,付清合同全部尾款”。在违约责任方面约定为:“甲方必须在乙方调试合格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调试验收;甲方未能在半个月内组织验收的或因进水水量、水质原因导致不能验收,致使调试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则可视为自动验收;甲方应按合同付清全部合同款;乙方将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因乙方设计原因造成污水处理不能达到设计指标或不能达到政府排放验收标准时,乙方应提出对原有废水处理系统技术上的整改措施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直到验收合格。如乙方在90日内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乙方应赔偿甲方每日按合同总价2‰偿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浙江环耀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进入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工作,2019年2月27日设备安装工作基本完成。2019年3月4日,浙江环耀公司申请安装验收。同日,经双方验收,四川汇宇公司提出了10项整改要求,要求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2019年2月27日,浙江环耀公司进入调试阶段,2019年4月23日,四川汇宇公司向浙江环耀公司反馈存在涉及二沉池进水管道断裂、好氧池爆气不均匀、隔油沉渣池浮渣无法处理等9个问题要求在2019年5月10日前解决;2019年7月23日,浙江环耀公司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经过双方验收形成了会议纪要,确定汇宇生物项目污水处理站运行以来在污水工艺设计、设备制造、安装、废气装置、控制协调等方面存在问题,2019年8月5日,双方再次形成会议纪要,确认共计包括17个问题由于因设计、安装等方面问题需浙江环耀公司进行整改,待完毕后再组织验收。2019年8月12日,因污水处理站初沉池集气罩变形,四川汇宇公司要求浙江环耀公司进行整改,2019年8月19日,浙江环耀公司回复整改工期约20日,2019年9月8日,浙江环耀公司在整改时发生安全事故。2019年9月19日,四川汇宇公司发出了“关于污水站整改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函”,要求浙江环耀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浙江环耀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前,整改完成双方确定的所有项目使污水站处理达到设计指标,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25日,双方就存在的17个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四川汇宇公司2019年10月10日发出的整改方案,浙江环耀公司2019年10月17日进行了书面回复。浙江环耀公司于2019年9月底撤场,撤场前未再申请工程验收与移交。目前,该项目未投入生产。2019年11月1日,四川汇宇公司向浙江环耀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2019年11月8日,向四川汇宇公司发出了四川汇宇公司“无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的“律师函”。2020年1月14日,浙江环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四川汇宇公司已支付预付款345万元,主要设备进场款345万元,共计690万元,尚余460万元未支付。经过监测,废水排放中总磷长期处于超过≤8mg/L状态。因处理隔油沉渣池排油问题,四川汇宇公司根据浙江环耀公司的建议增加了螺旋除沫机,购买及安装螺旋除沫机产生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等21389.18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四川汇宇公司与浙江环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浙江环耀公司承担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系统工艺、电气、土建、总图布置等施工图设设计,包括设备采购、制作、运输、安装等水处理系统的调试、技术培训等;承担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及原料车间废气处理系统(不含其它各车间气处理系统)工艺、电气、土建、包括设备采购、制运输、安装等;废气处理系统的调试、技术培训等,该合同属工程总承包合同。 关于浙江环耀公司请求支付合同余款460万元问题。根据双方合同关于“设备安装完毕,安装工程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20%,计230万元整;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分为肆年计算,每满壹年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5%,计57.5万元整,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第肆年末,付清合同全部尾款。”“设备交付验收不等同于设备验收合格,待甲方通知乙方将设备安装就位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为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分为甲乙双方调试合格验收及政府环保部门排放达标验收。调试合各验收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设计方案中乙方所承诺达到的技术参数”约定,浙江环耀公司设计、购买、安装、调试的案涉工程虽在2019年3月4日、2019年7月23日申请进行验收,但在双方验收时发现存在污水工艺设计、设备制造、安装、废气装置、控制协调等方面问题并要求整改,浙江环耀公司在2019年9月底整改未完成、未申请验收的情况下撤离了现场,因此,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合格,根据以上约定,四川汇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0万元的条件不成就。另,根据双方在违约责任部分作了“甲方(指四川汇宇公司,下同)必须在乙方(浙江环耀公司,下同)调试合格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调试验收:甲方未能在半个月内组织验收的或因进水水量、水质原因导致不能验收,致使调试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则可视为自动验收:甲方应按合同付清全部合同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汇宇公司根据浙江环耀公司的申请,及时组织验收,但由于存在问题而没有通过验收;由于该工程系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浙江环耀公司系专业承接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尽职调查中,应充分全面的考虑案涉项目的目的、环境要求、用水要求、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要求、指标控制要求与排放要求,特别是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因进水水量、水质原因导致不能验收”的情形进行了特别约定,说明浙江环耀公司发现或依照以往经验在这个方面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就更应该有针对性结合生产皮明胶处理废水、废气排放的合同目的,在设计及工艺流程等方面加以解决。本案中,浙江环耀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开始调试,至2019年9月持续进行整改,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合格验收、未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浙江环耀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综上,对浙江环耀公司要求四川汇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0万元及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合同问题。浙江环耀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汇宇生物科技项目一期工程废水、废气处理工程中经双方验收时发现存在污水工艺设计、设备制造、安装、废气装置、控制协调等方面存在问题并要求整改,在2019年9月底整改未完成、未申请验收的情况下撤离了现场,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因此,四川汇宇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浙江环耀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四川汇宇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浙江环耀公司称四川汇宇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螺旋除沫机采购及安装费的承担问题。结合双方约定“因乙方(浙江环耀公司)设计原因造成污水处理不能达到设计指标或不能达到政府排放验收标准时,乙方应提出对原有废水处理系统技术上的整改措施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直到验收合格”的内容,螺旋除沫机是在浙江环耀公司总承包工程调试期间未验收合格前,为解决隔油沉渣池排油问题而根据浙江环耀公司提供的方案由四川汇宇公司增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浙江环耀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对四川汇宇公司要求浙江环耀公司支付螺旋除沫机采购及安装费用21389.1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浙江环耀公司违约责任问题。案涉项目于2019年2月底进入调试期,根据合同约定浙江环耀公司“计划在3个月左右时间内完成”,但由于排放废水中始终存在总磷超过设计标准问题,2019年8月5日双方验收时因存在污水工艺设计、设备制造、安装、废气装置、控制协调等17个方面的问题未合格,确定进行整改,浙江环耀公司在未完成整改并于2019年9月底撤离现场,在离场前未申请验收,浙江环耀公司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从2019年10月1日至四川汇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期间为违约期间,结合双方“如乙方在90日内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乙方应赔偿甲方每日按合同总价2‰偿付违约金”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浙江环耀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为1150万元×2‰×31天=713000元,故一审法院对四川汇宇公司要求浙江环耀公司承担违约金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浙江环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浙江环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四川汇宇公司支付螺旋除沫机费用21389.18元;三、浙江环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四川汇宇公司支付违约金713000元;四、驳回四川汇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环耀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66元,由浙江环耀公司负担3309元,由四川汇宇公司负担18757元。 二审时,浙江环耀公司和四川汇宇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且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浙江环耀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四川汇宇公司委托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事实,浙江环耀公司是根据四川汇宇公司向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工艺来进行方案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载明本案的污水需要处理的主要污染因子是COD和氨氮,没有任何提到需要除磷的污染元素。 本院补充查明,《设计方案》第2.2条载明:设计进水水质,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骨明胶水质,确定本工程设计进水指标为: 项目 PH CODcr BOD5 SS 氨氮 总氮 氯离子 动植物油 污水 2.5~ 12.5 ≤3000 ≤1500mg/L ≤3000 mg/L ≤60mg/L ≤200mg/L ≤6000 mg/L ≤500mg/L 2.3条载明:排放标准: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废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综合污水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级标准,具体数据如下: 项目名称 单位 控制指标 PH 6~9 CODcr mg/L ≤500 BOD5 mg/L ≤300 SS mg/L ≤400 氨氮 mg/L ≤45 总磷 mg/L ≤8 动植物油 mg/L ≤100 2018年3月,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四川汇宇公司汇宇生物一期新增年产2000吨皮明胶生产线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第2.3.5.2“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第(1)项第2)款载明的内容为:“原料中和废水。向原料中加入磷酸溶液,搅拌、中和,去除骨素中的碱。产生的中和废水300m3/d,经过反应池(预处理池)加入石灰生成磷酸钙沉淀,脱除磷酸根后,排入全厂污水处理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第47.4.3条规定,三级资质可以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环保工程规模划分表上,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工业废水治理大于等于5000吨/日的为大型工程,1000—5000吨/日的为中型工程,小于1000吨/日的为小型工程。 上述事实,有《设计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螺旋除沫机费用21389.18元”“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3000元”“驳回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66元,由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38元,由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455元,由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曾光勇 审判员尹英 审判员曹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凤
判决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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