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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祖惠
联系方式:023-62874003
注册时间:2005-06-28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21社
简介:
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和摩托车零部件(均不含发动机生产)、泡沫塑料制品;企业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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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7民初6797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龚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模具款173924.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392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配件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EEP配件等汽车配件,且合同就产品单价、验收、价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由原告制作模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下达的订单,依约制作了模具并向被告交付了前述配件,及时完全地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2月22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924.15元、模具款97000元。2019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业务联络件》,认可尚欠原告货款76924.15元、模具款97000元,并提出了支付计划。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25日,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与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甲方、采购方)签订《汽车配件购销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采购汽车配件(以下称产品)事宜,产品的数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下达订单确定,甲方向乙方发送订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或向乙方指定邮箱发送邮件等;2、乙方负责将甲方每月订购的产品运送至甲方成韩资阳工厂,送货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产品并签署交货凭证;3、乙方根据甲方订单进行供货,每月25日结算双方核对当月到货量并确定结算总价款后,乙方在送货后开票90天支付该批次产品的全部价款;4、甲方若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价款,每逾期一天按该批次产品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指定邮箱为cqlidengwei@163.cn或yan.yuan@lidengwei.cn。 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76924.15元、模具款97000元。 庭审中,原告举示案外人四川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成品出库单》、《送货单》及情况说明,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委托四川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代为供货,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供货义务。 再查明:2019年4月12日,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通过指定邮箱向被告发送邮件催收模具款及货款,要求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前支付所有模具款和货款。 2019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指定邮箱yan.yuan@lidengwei.cn发送《业务联络件》,载明:与贵公司4月26日约定的付款计划如下,EPP货款:19年6月付3万元,19年7月付款3万元,19年8月付款16924.2元,模具款:19年8月付13075.9元,19年9月付3万元,19年10月付3万元,19年12月付23924.2元。 庭审中,原告称所有发票已全部开具,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在2018年4月20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汽车部件购销合同》、《成品出库单》、《送货单》、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及模具款共计173924.15元,并以173924.1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力登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340元,由被告四川成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刘章平 审判员梁凤 人民陪审员何远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雪宇 书记员杨小梅
判决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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