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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201192万元
法定代表人:戴弘
联系方式:0351-2620413
注册时间:2005-04-29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02号
简介:
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铁路运输;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销售、维修、租赁;铁路专用设备及相关工业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租赁;建设项目发包;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委托运输;运输生产资料购销;铁路篷布的销售、租赁;集装箱、集装箱专用车辆、集装箱专用设施销售、租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与以上相关的原材料销售;计算机的销售、维修及服务;软件的开发及销售;金属矿石、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生活用品、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橡胶制品、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废旧物品的回收和销售(危险废物除外);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租赁;进出口业务;物流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服务;铁路运输、工程技术领域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轨道交通管理服务;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运输代理、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铁路专用设备鉴定;铁路机械设备租赁;会议和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研发和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销水电、售电业务;停车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医疗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检验检测;旅客票务代理;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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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水生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晋7101民初1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水生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胡水生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太原局公司)和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豫鲁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于2021年1月22日通知铁路太原局公司和晋豫鲁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胡水生诉称,原告及家人居住在山西省安泽县良马乡郭都村民,住房斜上方是由晋豫鲁公司设计,大秦公司和铁路太原局公司运营的瓦日铁路。2016年该线路通车,每次列车经过都会鸣笛且发出巨大震动,从2018年开始列车增多,且原告所在区域又是鸣笛区,火车经过时产生的巨大的噪音和震动已经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生活。原告的住房也因火车经过时的震动导致房顶瓦片滑落,住房漏雨,墙皮脱落。特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修建隔音墙或采取有效措施将噪音降至符合规定的标准,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害,请求判令三被告因侵权造成原告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共计150000元。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大秦公司认为事发铁路产权单位为晋豫鲁公司,与大秦公司无关,其注册地和经常办公地均位于太原市,本案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被告铁路太原局公司认为其虽是晋豫鲁公司股东,但仅提供调动指挥专业服务,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房屋临近铁路线路导致,其注册地和经常办公地均位于太原市,本案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晋豫鲁公司认为涉案铁路为瓦日铁路,该铁路段属于太原局管辖范围,根据铁路法院管辖范围之规定,该案件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申雅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贺翔
判决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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