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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沈闰
联系方式:0572-6129900
注册时间:2010-06-28
公司地址: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东鸿锦大楼三楼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市政、水利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涉及资质证管理的,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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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盈丰彩板活动房厂、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522民初5953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江市盈丰彩板活动房厂(以下简称盈丰活动房厂)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达长兴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丰活动房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民、中达长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胜到庭参加诉讼,中达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盈丰活动房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达公司、中达长兴分公司支付盈丰活动房厂工程款5876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155.57元(以5876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要求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中达公司、中达长兴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长兴太湖新城新塘花园安置房工程项目由中达公司承建,具体由中达长兴分公司负责施工。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中达长兴分公司将长兴太湖新城新塘花园安置房一期、二期工程项目的搭建彩板活动房的工程发包给盈丰活动房厂。2019年12月20日,中达长兴分公司与盈丰活动房厂对账并确认,盈丰活动房厂搭建彩板活动房工程款合计887690元,中达长兴分公司已经支付30万元,尚欠工程款587690元。出具对账单后,中达长兴分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盈丰活动房厂认为,中达长兴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中达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盈丰活动房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达长兴分公司辩称:对中达长兴分公司结欠盈丰活动房厂工程款587690元真实性没有异议,未支付因为长兴新塘花园二期工程在2016年完成竣工验收后,业主未完成结算,中达长兴分公司也经营困难,请求减免逾期付款利息。 盈丰活动房厂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对账单一份,拟证明中达长兴分公司结欠盈丰活动房厂工程款587690元。 2.工程量结算单一组,拟证明盈丰活动房厂在施工过程中与中达长兴分公司对工程量进行结算。 中达长兴分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中达长兴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中达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对盈丰活动房厂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后认为,盈丰活动房厂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中达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长兴太湖新城新塘花园安置房工程项目由中达公司承建,具体施工由中达长兴分公司负责。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中达长兴分公司将长兴太湖新城新塘花园安置房一期、二期工程项目的搭建彩板活动房的工程发包给盈丰活动房厂,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盈丰活动房厂按照约定完成施工。2019年12月20日,中达长兴分公司与盈丰活动房厂对账并确认,盈丰活动房厂搭建彩板活动房工程款合计887690元,中达长兴分公司已经支付30万元,尚欠工程款587690元。出具对账单后,中达长兴分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盈丰活动房厂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诉。 另查明,中达长兴分公司系中达公司在长兴县设立的分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江市盈丰彩板活动房厂工程款5876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江市盈丰彩板活动房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876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 三、驳回原告吴江市盈丰彩板活动房厂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9元,由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立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成毅 书记员江文欣
判决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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