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湛江> 湛江裁判文书详情
湛江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湛江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1-03-11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9幢5单元1-2
简介: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湛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402民初2589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诉被告湛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炳森、孙学军,被告湛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8919.28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为原告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8月4日主动辞职,被告辞职前按月领取了全额工资,鉴于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存在旷工行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旷工期间不应发给其工资,已发的应当追回。但因被告辞职后下落不明,原告虽经过各种渠道寻找被告,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湛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湛江原系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其在2013年全年、2014年两个月、2015年5个月存在旷工行为,2014年3月4日,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审计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精神长期旷工不应发给其公司,已经发给的应予以退回。湛江在2013年全年旷班应扣回46692.48元;2014年旷班2个月,应扣回7857.2元;2015年旷班5个月(辞职待批期间),2015年9月按照规定市财政停发工资,应扣回44369.6元,合计应扣回98919.2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人社部发(2014)17号》文、《枣政办发(2015)3号》文、枣庄市戒毒所关于对“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人员专项治理情况的说明、考勤表,予以证实并存卷为证
判决结果
被告湛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其发放的工资9891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被告湛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慧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人民陪审员沙士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泓泽
判决日期
2021-03-1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