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鼎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11财保110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宿迁市鼎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银行账户32×××66,冻结人民币金额13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开户银行账户32×××66,冻结人民币金额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章周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保锦
书记员杜亚洲
判决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