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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军科
联系方式:0335-7940222
注册时间:2001-05-17
公司地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
简介: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和建筑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铁路道岔及配件、钢轨伸缩调节器、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铺设;铁路器材及线路配件的制造与销售;桥式起重机制造;门式起重机制造;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的安装、维修;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改造;工程机械、港口机械、铺架机械、高强度螺栓、紧固件的设计、制造与销售;金属材料、建材的销售;机械设备、房屋的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普通货运;水电费收缴;(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的服务;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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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7101民初1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6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铁路街势拓改工程第二标段钢箱梁采购包含安装分包工程),该工程于2010年11月2日完工,并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合同金额为40922700元,双方已结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二被告至今尚欠690626元工程款及利息360884.8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给付工程款690626元及利息360884.89元,合计1051510.89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左洋 书记员蔡红婷
判决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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