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小富、陈志栋、上海永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522财保116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陶小富诉被申请人陈志栋、上海永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栋、上海永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1776219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申请人陶小富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栋、上海永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7762191元的财产。
本裁定在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后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耿忠男
判决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