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敏与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2民初238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小敏与被告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闫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10000元(暂估)及抚恤金书面支付标准,并请求先予执行支付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不向原告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及抚恤金书面支付标准的侵权责任”的精神赔偿50000元。事实和理由:刘去病系被告的工作人员。(2020)浙0102民初571号案件裁定认为追索死亡抚恤金及书面支付标准应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6月1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至今仍没向原告提供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书面支付标准和向原告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闫小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闫小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仲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洁
判决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