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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宝贵
联系方式:0429-2266888
注册时间:2007-05-22
公司地址: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防水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电梯安装与维护;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建筑装饰用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卫生陶瓷、五金机电、石化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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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有与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宝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02民初571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长有诉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宝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长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余额244699.77元及以244699.77元为基数自三方核定工程款2017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葫芦岛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葫芦岛火车站监控项目提供监控设备、设计、安装、调试及保修施工,工期46天,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合同总额的5%保证金在使用一年后结清,测试完毕支付合同总额的60%,结算审核完毕支付合同总额的10%,被告在总工程款中扣留25%管理费。施工完毕后,2017年5月25日经葫芦岛市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被告四建公司、葫芦岛海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对原告施工部分核定工程款为695973.03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赵宝忠支付工程款300000.00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71张,总金额752468.00元,工程款余款221979.77元及后续增加维修费22720.00元,合计244699.77元未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长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芳 审判员康翠平 审判员赵志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颖
判决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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