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裁判文书详情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宋祖禹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www.zrzyj.zunyi.gov.cn
简介:
0
展开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遵义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02行审69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4月8日作出的市规罚字【2013】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欠缴的罚没款994672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3年4月8日作出市规罚字【2013】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对被申请执行人超出土地计容面积修建的5509m予以没收违法收入,共计没收994672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立案审批表》、《会议纪要》、《竣理核实报告》《调查笔录》、《评估报告》、《请示》及调查资料,证明针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超建行为,原市规划局于2012年8月30日正式立案调查处;经综合调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超规划容积率建设面积为5509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2013年3月22日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由贵州中审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件对超建面积房产进行清算价值收益性评估,其收益价值为9946720元的事实。 2、《听证告知书》、《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依据,证明经过立案调查认定被申请执行的超建事实,在行政处罚作出前,原市规划局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听证权利,由于亚都公司不要求听证,因而2013年4月8日作出市规罚字【2013】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申请执行人9946720元违法收入的事实。 3、《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承诺》、《区府函【2013】72号》、《会议纪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依据等资料,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催缴罚没款,亚都公司均认可超建事实和处罚决定,但多次提出因公司资金周转和经营困难,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免除或缓交罚没款申请报告;由于该项目涉及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2013年8月6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原市规划局发函提出被申请执行人缓交罚没款的请求,并提出用“新马物流”商住楼一层营业房销售收入预售监管回款支付罚没款,且该请求方案于2013年8月2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遵府专议【2013】117号专题会议决议通过;但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开发的“新马物流”项目涉及多起案件,提供的预售担保财产预售监管回款方案操作难度大,导致罚没款长时间未催收到位;4、基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原市规划局此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于2020年10月9日重新向被申请执行人催告及送达通知。 4、遵府发【2018】9体制改革文件,证明根据2018年5月遵义市综合行政执行体制改革文件要求,将原市规划局有关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划转由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事实。 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申请执行人向原遵义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原市规划局)主动申报其在本区新店子修建的“新马物流”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动工修建的事实。原市规划局对被申请执行的自行申请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受理并立案调查,且原市规划局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委托书,就其需在原市规划局处办理的相关事宜,委托其员工陈庆学前往办理。原市规划局立案后开展调查。 2012年9月2日,原市规划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对被申请执行人“新马物流”项目违法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了遵规议(2012)6号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补办“新马物流”项目“未办理总平面图,未到我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动工修建,现已竣工。该公司向我局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科室意见:建议1、我科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2、相关科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议议定:“请该公司按现状作总图接投未中心提出咨询意见,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由工程科补办规划手续”。 2013年3月11日,原市规划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陈庆学进行了调查询问。 2013年3月21日,原市规划局作出遵市规听字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告知载明:被申请执行人,因你(单位)在“新马物流”项目修建中存在超面积、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拟作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同日,原市规划局向被申请执行的员工陈庆学送达了前述处罚听证告知书,陈庆学在该告知书上签注“接受处罚,不要求听证”。 原市规划局在调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贵州中审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的超建房屋(建筑面积共计5509.00m)的清算价值进行评估。2013年4月7日,该公司对前述评估事项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载明,估价结果: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清算价值为人民币9946720元。 2013年4月8日,原市规划局作出市规罚字【2013】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红花岗区新店子修建的“新马物流”项目未按我局审批修建,存在超面积建设行为。我局查明:公司2009年修建的“新马物流”项目,未按我局审批总平面图建设,目前A、B、C、D、E、F栋已竣工,修建楼层为-1+8层,总建筑面积为30004m(含地下车库5730m)。该项目土地出让面积为10425m,容积率为1.8.2012年9月2日,我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对公司“新马物流”项目违法情况进行研究。议定:“请该公司按现状作总图送技术中心提出咨询意见,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由工程科补办规划手续”。2012年11月1日,工程科复查后提出:“建议增设电梯后,进行公示,如涉及该项目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去函国土部门后,按竣工现状补办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议定:“不同意,要按黔纪发【2012】8号等文件执行”。2013年1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该项目竣工建筑面积核算报告“1、建筑总平面图:退让用地边界、建筑间距均符合《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已建建筑自身符合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该项目A、B、C、D、E、F栋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超建一层;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计容部份建筑面积超建5509m,容积率增加0.53,建筑密度增加20%”。因公司“新马物流”项目社会矛盾大,公司急于完善规划手续,自愿按2012年11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定意见接受处罚。根据黔纪发【2012】8号文件“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份、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份按规定处以罚款”及局领导批示意见:“请法规科按照2012年11月1日第14次办公会意见抓紧调查处理,处理完后工程科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红花岗分局办理《竣工认可证》,通报办公会”。鉴于该项目间距、采光基本符合《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新马物流”项目主体已建成,并部份出售,不宜作拆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处罚如下:对公司超出土地计容面积修建的5509m予以没收违法收入,共计没收9946720元。(2013年3月22日经抽签确定,贵州中审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公司超容积率修建的5509m违法所得进行评估。中审评估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核算“本所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清算价值为人民币9946720元,具体情况详见《房地产估价明细表》。”)。被处罚人在缴清没收款后,我局依法完善相关规划手续。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于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5月13日,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我公司开发的“新马物流”项目,由于违规超建,我公司自愿接受市规划局(市规罚字[2013]4号)处罚决定,暂欠罚款9946720元;我公司力争在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交清,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 2013年8月6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原市规划局发出区府函〔2013〕72号《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缓缴违法建设没收款的函》,该函载明,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新马物流”项目现已全面竣工;该项目因未按市城乡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建设,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计容部分建筑面积违法超建5509平方米,按市规罚字〔2013〕4号处罚决定,对该公司超出土地计容面积修建的5509平方米予以没收违法收入(9946720元整),并决定被处罚人在缴清没收款后完善相关规划手续;因该公司暂无力支付没收款,该项目无法办理相关竣工、验收、交房等手续,购房户反映较为强烈,曾多次采取堵路等过激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鉴于公司暂无力支付没收款,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群众合法权益,特函请贵局同意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缓缴违法建设没收款994.672万元,并先行完善该项目相关手续,以便于公司及时将房屋交付业主。为保证贵局行政罚款收缴,我区已致函市住建局限制“新马物流”商住楼一层营业房销售(经测算,该营业房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账户进行监管;同时,我区将督促房开公司按照承诺,力争于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交清没收款。 2014年12月9日,原市规划局工作人员约谈了被申请执行人的总经理胡良辉,胡良辉陈述,已收到原市规划局下达的作出市规罚字【2013】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被申请执行未能按承诺在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是因资金压力大、债务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计划要与其他股东商量,12月12日前作一个答复。 2015年1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向原规划局提交《请求暂缓缴付罚款申请书》,该承诺载明,贵局对我司作出的市规罚字【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没收我司9946720元,我司作出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交清,但由于公司目前财务状况非常艰难,公司对外尚欠大量高利息借款以及工程款,所以暂时无能为力缴付罚没款项;我司对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也在积极想办法多渠道筹措款项,请贵局根据我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恳请贵局充分考虑我司于2015年1月5日向贵局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资金筹措方式,或者在贵局监管之下销售用做担保的商铺,将所得房款用于缴付罚没款项;为此,特向贵局申请暂缓缴付罚款,恳请贵局给予我公司一定的宽展时间用于资金筹措,并尽快缴清罚没款项。 2015年11月3日,被申请执行向原规划局提交申请,该申请载明,我司开发的“新马物流”项目拖的时间太长,暂无能力交纳罚没款;我司研究决定用F栋整层营业房(面积:1732.34m,经中审评估价值:13512252.00元)作为抵押,请贵局办理A、B、C、D、E栋营业房相关手续,待我司交清罚没款后,请贵局对F栋给予解冻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8月22日,被申请执行人向原规划局提交《申请函》,该函载明,我司开发的“新马物流”商住楼,超建被贵局行政处罚9946720元;因项目拖的时间长,现无力缴纳该款,特向贵局申请办理E栋面积981.8㎡、F栋面积1768㎡,合计面积2749.8㎡商业手续,我公司用于抵押融资、出售,所得款项逐步用于缴纳罚金,望贵局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请执行人向向原规划局提交了缴纳罚款时间表,该表载明,我公司暂定缴纳罚款计划如下:1、2016年内缴纳200万元-300万元;2、2017年内力争全部完善。 2016年11月23日,被申请执行人向原规划局提交《承诺》该承诺载明,根据我司现在情况,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款,我司特向贵局承诺,15个工作日内缴纳200万元;其余金额在2016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2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缴纳394572万元,分三次完善。 2016年11月28日,被申请执行人向原规划局提交《承诺》该承诺载明,我司因项目拖的时间长,现无力缴纳该款,特向贵局申请办理E栋面积981.8㎡、F栋面积1768㎡,合计面积2749.8㎡商业手续,我司用于抵押融资、出售,所得款项逐步用于缴纳罚金,望贵局予以支持。原规划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在该承诺中的请求予以同意。 2017年9月11日,原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就前述行政处罚问题约谈了被申请执行人的总经理胡良辉,胡良辉陈述,如规划局同意,我司将在2017年11月30日前缴纳300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 2018年5月21日,原市规划局作出遵市规函〔2018〕121号《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商请解决“新马物流”项目相关问题的函》,该函载明,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为收缴公司欠缴罚没款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我局特商请你区:1、建议参照问题房开处置,由你区就“新马物流”项目监管的账户设立专户,对“新马物流”项目A、B、C、D、E、F栋商业用房收益进行监管;该专户资金先行用于缴纳“新马物流”项目罚没款项。2、你区设立该项目专户后,我局即办理新马物流商住楼项目E、F栋2749.8平方米商业用房规划认可手续。待公司逐步缴纳罚没款项后,我局再办理“新马物流”项目A、B、C、D栋商业用房规划认可手续。 2018年7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向原规划局提交《紧急报告》,被申请执行在该报告中提出解决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并保证用住宅部分按揭担保金80余万元尚在建设银行留存,可用于交纳罚没款等,如若以上述求贵局均不认可,请求贵局对其资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先满足罚没款。 2019年3月,原市规划局的职能合并由申请执行人承接和管理。 2020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关于函请追缴新马物流项目罚没款的函》,该函载明,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鉴于红花岗区府函〔2013〕72号文件有行政允诺的性质,建议你区牵头督促公司及时缴清罚没款,保证销售的房款优先用于支付994.672万元罚没款,我局将积极配合处置工作。 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遵市自资通字第2020-23号《催告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规划局已于2013年4月8日自你公司送达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遵市规罚字(2013)4号),作出没收人民币9946720元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司至今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告知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交通银行遵义支行缴纳人民币49946720元(账号:52×××00i8170133065)。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9日,申请执行向被申请执行委托的员工送达了前述《催告通知书》。 另查,2018年6月28日,遵义市人民致府作出遵府发〔2018〕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有关事项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一、关于遵义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城市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等。二、关于遵义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范围。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范围如下:2、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四、工作要求。(二)以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立时间为节点,在此之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案件由执法机构以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办理,成立之日起的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 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仲智 审判员王永红 审判员王继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谭克琴 书记员刘贵亮
判决日期
2021-03-1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