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华、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391民初772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海华诉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商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海华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44×××69的银行存款;请求冻结被告商海生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59的银行存款。以上冻结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543925.77元为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43925.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44×××69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告商海生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59的银行存款。
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543925.7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合议庭
审判长谢学炎
审判员朱会东
人民陪审员陈拥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艳华
判决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