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恒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3民初710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有恒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有恒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恒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08元,本院减半收取741.54元,由原告重庆有恒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员杨锐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秦梅
判决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