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104执保58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523840.53元的财产。若本案财产保全错误,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523840.5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清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汤琳
判决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