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729执2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晋072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吴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孟倩
判决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