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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962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泽义
联系方式:0379-63011031
注册时间:2002-12-31
公司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10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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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民终1103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起诉陈宇、郎宁、朱裕华、陈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391民初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陈宇、郎宁、朱裕华、陈丹作为深圳市国科动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尽法定义务,损害了其作为该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而提起清算责任纠纷,本案应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清算责任纠纷中清算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应在公司,因为整个清算活动本身在法律上应视为是在公司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既非深圳市国科动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非各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在向起诉人告知并释明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起诉人坚持起诉,本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应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经上诉人调查,深圳市国科动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虚构“企业债务在进入清算之前已支付完毕”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该公司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下第277(1)项规定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本案依法应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息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辖80号、(2018)最高法民辖162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5民辖终82号民事裁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于2019年8月5日发布了《关于与企业或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按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上述案例及地方法院文件虽非法律规定,但阐明了与公司有关的一般侵权案件可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法理,故对本案管辖的确定有重要指导意义。三、一审法院管辖便于案件处理。本案的由来为上诉人向深圳司法机构提起了仲裁,但被上诉人闻讯后逃之夭夭。现深圳市国科动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深圳法院对本案管辖的连结点已消失。而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四被上诉人散布于三省四地,深圳法院管辖难度并不容易,故从现实考虑,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审判和执行”的原则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391民初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胡豫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岳瑞莹
判决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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