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医院、杜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923执保28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平昌县人民医院与被保全人杜某、孙某1、孙某2、孙某3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平昌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求将被保全人杜某、孙某1、孙某2、孙某3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领取赔偿款中的255338.24元予以冻结。现移送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保全人杜某、孙某1、孙某2、孙某3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领取赔偿款中的255338.2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新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成玲
判决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