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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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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江等与吉林省公安厅等一审行政决定书
案号:(2020)京02行初119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张文艳、张文录、张文平、张文秀、王雅丽、张士海、张士江(以下简称张文艳等七人)诉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张文艳等七人申请本案审判长金丽、审判员刘明研、陈丹,法官助理陶军、书记员毕伟敬、于涵回避。张文艳等七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金丽、刘明研、陈丹、陶军、毕伟敬、于涵同为其七人所提(2020)京02行初33号、35号、119号案的合议庭人员及辅助人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其七人的诉讼权利有不利影响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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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驳回张文艳、张文录、张文平、张文秀、王雅丽、张士海、张士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判决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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