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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武烈
联系方式:0755-82940838
注册时间:2008-12-10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201A、B、C、D、E、F(仅限办公)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消防设计工程设计专项乙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净化工程壹级;展览工程企业施工资质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特种防雷)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二级;造林工程施工资质乙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环卫作业清洁服务叁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叁级;体育场地设施施工;节能环保工程、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景观园林设计;雕塑、壁画的设计;合同能源管理;会议系统、舞台灯光音响的上门安装;压力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花木盆景租赁;清洁卫生服务;园林机械销售;消杀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生态造林工程造价及技术咨询;水资源利用及保护;苗木、花木、园林绿化产品的种植销售;有害生物防治;白蚁防治;红火蚁及薇甘菊相关虫害防治;除四害消杀服务;道路养护、道路绿化养护、市政绿地养护、水利水电维护(以上凭资质证经营);园艺用具产品、花卉苗木草皮的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通风空调设备、环保净化设备、实验室设备、通风柜、消防器材、家具的购销;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标识系统设计;博物馆陈列展览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和展览展示服务;办公设备、电教、实验室设备、多媒体电教产品研发;校园文化建设服务;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房屋租赁;供水设备,许可经营项目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修;标识系统制作;办公设备、电教、实验室设备、多媒体电教产品生产及安装;火力发电;电力供应;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购销,建筑移动房屋生产;建筑板房生产及销售;医疗服务;医用净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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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玉兴与林遂添、林培育、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3101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玉兴与被告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装公司)、林培育、林遂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玉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被告中深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林培育、林遂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深装公司、林培育、林遂添支付货款218194.7元及逾期利息(以218194.7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林培育、林遂添以中深装公司名义向卢玉兴采购苗木,卢玉兴按要求送货至指定工地。2019年2月1日,经对账,确认欠付货款218194.7元未付。卢玉兴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利益,特起诉。 中深装公司辩称,其与案涉交易无关,不应承担案涉货款支付义务,请求驳回卢玉兴对其的诉请。 林培育、林遂添确认卢玉兴诉请的货款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林培育、林遂添因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书城及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南山区科技园工地工程绿化建设需要,向卢玉兴多次采购苗木,货款合计629833.70元,林培育、林遂添合计支付411639元,剩余218194.7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培育、林遂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卢玉兴货款218194.7元,并以218194.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已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被告林培育、林遂添共同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卢玉兴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林培育、林遂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卢玉兴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旭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伟杰
判决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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