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玉兴与林遂添、林培育、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3101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玉兴与被告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装公司)、林培育、林遂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玉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被告中深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林培育、林遂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深装公司、林培育、林遂添支付货款218194.7元及逾期利息(以218194.7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林培育、林遂添以中深装公司名义向卢玉兴采购苗木,卢玉兴按要求送货至指定工地。2019年2月1日,经对账,确认欠付货款218194.7元未付。卢玉兴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利益,特起诉。
中深装公司辩称,其与案涉交易无关,不应承担案涉货款支付义务,请求驳回卢玉兴对其的诉请。
林培育、林遂添确认卢玉兴诉请的货款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林培育、林遂添因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书城及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南山区科技园工地工程绿化建设需要,向卢玉兴多次采购苗木,货款合计629833.70元,林培育、林遂添合计支付411639元,剩余218194.7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培育、林遂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卢玉兴货款218194.7元,并以218194.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已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被告林培育、林遂添共同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卢玉兴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林培育、林遂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卢玉兴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旭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伟杰
判决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