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522财保54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周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成毅
书记员邵池
判决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