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弘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221民初4398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罗县弘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被告宁夏陈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邵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平罗县弘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12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平罗县弘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平罗县弘浩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雷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娟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