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吕国
联系方式:0431-82339955
注册时间:2003-07-24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290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
展开
许多与王玉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113民初3215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多与被告王玉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九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多,被告王玉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铅,被告人保九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许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9579.39元,其中住院医疗费6844.79元、误工费20717.91元、护理费2161.46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总计31579.39元,被告王玉柱已付治疗费2000元;2.请求判令人保九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以外的部分由被告王玉柱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15时49分许,被告王玉柱驾驶“九台AO5340”号电动三轮车将人行横道线内正常行走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左足楔状骨骨折,左足第二跖骨折,后住院治疗。经交警队判定被告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出院回家休养。被告王玉柱已向人保九台支公司投了交强险,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王玉柱承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王玉柱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无异议。对于2020年7月16日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且肇事车辆已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针对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金(扣除已经赔付的2000元赔偿金)答辩人予以赔偿;2.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请求项目、标准、数额有异议,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保九台支公司辩称,1.被告王玉柱驾驶的案涉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万元,其中医疗费责任限额为8000元、伤亡限额为4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经核对事故认定书无免赔情形并核实驾驶证、行车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2.医疗费,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误工费,应提供工作证明及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3.护理费,该项费用应当根据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付;4.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法律规定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赔付;5.财产损失费,应当提供正规发票为凭;6.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答辩人不应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6日15时49分许,王玉柱驾驶悬挂“九台AO5340”号电动三轮车沿九台新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九台新华大街与建设路十字路口处右转弯时,将在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横过新华大街的行人许多撞倒在地,造成许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玉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多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多在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门诊治疗14天,诊断为:拓骨骨折等。出院注意事项:休息两个月,继续接骨续筋对症治疗,定期复查,在医师指导下拆卸石膏及功能锻炼。花门诊费1486.26元;花住院费6500元。 另查明,王玉柱驾驶×××号车辆在人保九台支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玉柱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许多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711.8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许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朴景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艳秋
判决日期
2021-03-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