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美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美术学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1428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世名
联系方式:0571-87164701
注册时间:1928-02-26
公司地址:南山路218号
简介:
培养高等学历艺术人才,促进艺术事业发展。 美术创作、设计、理论研究和美术教育
展开
闫小敏、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终10954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闫小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23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闫小敏上诉请求: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国美术学院至今仍没向闫小敏提供闫小敏生父刘去病死亡抚恤金书面支付标准和向闫小敏支付闫小敏生父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刘去病系中国美术学院的工作人员,本次诉前的原审法官认为追索抚恤金及书面支付标准应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6月1日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0月2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书以重复起诉驳回,本次诉讼请求非前次诉讼第二审事项,非否定已生效裁定书,系人事仲裁后新的诉讼,本次诉讼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诉讼费标准没执行“浙价费[2007]153号”第一条第二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目,免交追索抚恤金诉讼费没在立案时书面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闫小敏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国美术学院向闫小敏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10000元(暂估)及抚恤金书面支付标准,并请求先予执行支付10000元;2.中国美术学院支付闫小敏“不向闫小敏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及抚恤金书面支付标准的侵权责任”的精神赔偿5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闫小敏于2020年3月10日为与中国美术学院的侵权纠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中国美术学院书面证明闫小敏与刘去病的父女关系;2.中国美术学院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并提供支付标准,暂估死亡抚恤金额60000元;3.中国美术学院支付“迟迟不书面证明闫小敏与刘去病父女关系和不向闫小敏支付死亡抚恤金及提供抚恤金支付标准的侵权责任”精神赔偿50000元。2020年3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2020)浙0102民初571号民事裁定:驳回闫小敏的起诉。闫小敏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请求:1.排除妨碍提供中国美术学院保卫部门保管的1969年2月1日前闫小敏出生初上户口登记表和户口登记档案(即原诉要求书面证明闫小敏与刘去病父女关系);2.支付“中国美术学院妨碍提供闫小敏上诉人出生初上户口登记表和户口登记档案、妨碍提供抚恤仅书面标准”侵权责任精神赔偿50000元。2020年5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民终286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5月25日,闫小敏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中国美术学院向闫小敏支付刘去病的死亡抚恤金10000元(暂估)及书面支付标准,并请求先予执行;2.中国美术学院提供闫小敏出生初上户口登记表。2020年6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浙劳人仲不(202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闫小敏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闫小敏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中国美术学院支付死亡抚恤金、抚恤金书面支付标准及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与其在(2020)浙0102民初571号一案中提出的一致,而该案生效裁定驳回了闫小敏的起诉。因此,闫小敏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闫小敏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238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盛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筱彤 书记员张菊花
判决日期
2021-03-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