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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崇德
联系方式:0941-8225398
注册时间:2003-07-03
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老城区罗家峪盛世豪庭1号楼1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业、建筑材料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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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宗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902民初117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建设公司)与被告袁宗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生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太华,被告袁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恒生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45000元,并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涉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原告名下的临潭烟筒项目做工,经算账尚欠被告工资5000元。2019年8月2日,被告到原告公司领该笔工资款时向原告出具了领款单,同时将自己名下的工行卡号一并提供给原告单位出纳,同年5月我单位出纳马莉在给被告转款时,误将5000元转成了50000元,事后发现随即与被告联系,被告称钱被用了,定于2020年春节前退还多打的45000元,并自己书写了欠据一张,通过彩信的形式发给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但约定的时间已过,却一直没见被告退款。现如今被告连联系电话也改变,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袁宗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原告确认本应向我转账5000元,但错误转账了50000元,我认为多出的45000元应是李崇军补偿给我向其催收款项产生的车旅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理由如下:2013年李崇军叫我到甘南州临潭县工地做烟筒,但做完后未向我付清工资。2019年我到临潭县去找李崇军要工资,当时原告恒生建设公司老板给李崇军打电话,李崇军说是欠我的工资,公司老板同意给我支工资,单位财务叫我把卡号写好,说过几天把钱汇过来。我给公司老板说我来一次不容易,我来了很多次了,用了好几万,公司老板说没有问题,一定给你汇过来。我回去后,钱就汇过来了,多汇了一些,这是对我的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被告袁宗成以领款人的身份填写《领款单》一份,载明:“今领到甘南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伍仟元正,此据,5000元。领款用途说明支付临潭烟囱劳务费,李崇军。领款人签章,袁宗成,158××××3377”。原告恒生建设公司在领款单上加盖公章。庭审中,原告表示案外人李崇军挂靠其公司建设临潭烟筒项目,被告向李崇军提供劳务,完工后下欠被告劳务费5000元,其公司同意向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遂由被告填写了该领款单。被告认可下欠的劳务费为5000元。 2019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50000元,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显示:备注临潭烟筒项目,客户附言临潭烟筒项目,用途劳务费。原告表示本应向被告转账5000元,但因其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而向被告转账5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15日158××××3377发送彩信照片一张,照片内容为:“欠条,欠到恒生建筑公司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还款时间在春节前。欠款人袁宗成,2019年8月15日”。庭审中,被告认可该彩信所载欠条由其书写,并表示原告转账50000元中除劳务费5000元外应当扣减其追索劳务费而产生的车旅费、生活费等近4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被告陈述,《领款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短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袁宗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甘南州恒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袁宗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知梦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曹永平 书记员邱君
判决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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