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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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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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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远与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28民初4829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子远与被告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程子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依法判决被告按照编号为XxH103的《唐河外滩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协议书》第一条规定补偿安置原告123.4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承担违约责任。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签订编号为C059的《唐河外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原告唐河县第二初级中学北单元房一处。3年安置过渡期过去了,被告不能使原告按期回迁。201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H103的《唐河外滩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协议书》,并选房12号楼1单元9层904号房。证据:编号XH103的《外滩项目回迁房验房单》。争议发生的原因是:2019年1月,原告到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领取回迁房房屋钥匙时,工作人员告诉原告,回迁房12号楼1单元9层904号房的房屋房号选重了。房屋钥匙谁都不给,协调好了再说。2020年4月原告到回迁房处看房,发现原告选定的房有人入住,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没协商好的情况下,将房屋交给另外一家,致使原告无法安置回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程子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程子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新坤
判决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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