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强与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执908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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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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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419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156.00元,执行费112.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叶斯哈提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