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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虞杰
联系方式:0580-8260133
注册时间:2013-09-27
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工业小区(万变山)二层
简介:
医院管理服务(除诊疗服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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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虞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902民初1191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岛公司)与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公司)、虞杰、虞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经原告申请并提供保函,本院依法对被告瑞金公司、虞杰、虞志飞名下不动产予以查封。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徐瑞康,被告瑞金公司、虞杰、虞志飞的共同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千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瑞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2849245元及截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3174619元,并以32849245元为基数支付该款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00元;2.被告虞杰、虞志飞对被告瑞金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第1项诉请中的工程款32849245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折价、拍卖被告瑞金公司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瑞金广场建筑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而发生的5000元保全申请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5日,原告与瑞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总包承建瑞金公司开发的“舟山白泉·瑞金广场”工程(以下简称瑞金广场工程),瑞金广场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开工。施工期间,瑞金公司一直存在欠付情形,直接影响原告工程进度。2019年7月,定海区人民政府为确保社会稳定,联合多方召开协调会,并在同月24日出具了《区政府协商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记载:瑞金公司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70000000元工程款;浦发银行定海支行应根据授权指令及时足额将按揭资金划转至原告指定账户上,不得截留他用,确保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房屋按揭贷款足额及时到位等内容,瑞金公司提供的《瑞金广场回款说明》作为《会议纪要》的附件,载明瑞金公司可获取银行按揭贷款数额为70340000元,作为向原告支付70000000元进度款的来源和依据。之后,原告又垫资20000000元完成后续施工。2019年8月30日,原告和瑞金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对应付未付的价款约定月利率为6‰的利息及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的内容。2019年11月8日,原告和瑞金公司在《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7月9日后瑞金公司已付款金额计入70000000元的付款额度;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按揭贷款的意外风险,即按揭贷款已经被司法机关冻结或银行改变将按揭贷款放入瑞金公司的做法,造成原告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工程款支付的风险急剧升高,则承包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来充分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虞杰、虞志飞对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2019年12月13日,瑞金广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事后按约送审,目前尚处结算审价环节(原告届时将另案主张结算款及利息的权利)。2019年7月9日至今,原告累计获取的工程进度款为37150755元,瑞金公司按约尚欠原告进度款32849245元。经核算,瑞金公司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应付利息合计3174619元。原告认为,被告虞杰、虞志飞作为保证人,应对瑞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保全申请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依法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折价款和销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瑞金公司辩称:1.根据答辩人与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合答辩人的付款情况,答辩人尚需支付进度款823567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2385613元;2.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应当承担律师代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原告与被告虞杰、虞志飞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第七条保证范围中,约定了保证人虞杰、虞志飞应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及保全申请费没有主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虞杰、虞志飞辩称:1.与瑞金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2.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应超出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在原告与瑞金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律师代理费、保全申请费的负担,故保证人对律师代理费、保全申请费也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区政府协商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表》、付款凭证、银行明细、情况说明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32849245元、利息3174619元(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并对欠付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虞杰、虞志飞对原告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确定的工程进度款32849245元在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舟山白泉·瑞金广场××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91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8919元,由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虞杰、虞志飞共同负担226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姚卡 人民陪审员王善龙 人民陪审员任旭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苏佳瑶
判决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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