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小伟、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3执194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小伟、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后,本院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定南县富田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定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551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罗映霞
审判员黎浩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威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