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威与郑小龙、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22民初6840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威诉被告郑小龙、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张振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张振威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源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海生
判决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