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402民初50号
判决日期:2021-03-10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告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元、保全申请费1079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沈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萍
判决日期
2021-03-10